品質保障協會函-有無須簽履行契約書說明
2024-05-29敝公司遊龍旅行社早於民國85年(西元1996年)即向當時政府主管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去函備查,
有關敝公司當年代理德國經濟辦事處旗下總代理之法蘭克福/柏林/慕尼黑三大展覽公司之展覽旅行業務,
因受制於德國酒店於展覽期間的嚴格規定,
並不是適用於政府主管單位所頒發之必須簽立契約之觀光法規。
政府主管單位特別回函說明:
敝公司遊龍旅行社所辦理之展覽旅行業務,
係與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同,
所以有關敝公司與客人之權利義務得與團體另行約定。
據此,敝公司之展覽旅行報名表上也特別說明:
因展覽期間供需暢旺,酒店規定訂房一經確認則不得退改。
特別讓團友明白,展會期間的酒店供應商之供應條件特別嚴格,不同於一般之情況。
至今接近三十年,團友均清楚明瞭,避免許多爭議。